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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05-0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农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后勤改革实施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集团章程。

第二条 集团中文名称:北京农学院后勤集团

集团英文名称:The  Logistic  Services  Unite . BAC

第三条 集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7号

第四条 本集团隶属于北京农学院。集团的一切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    

本章程。贯彻北京农学院的决议、决策和指示精神。

第五条 本集团以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约束、自我发展。

集团业务范围

餐饮服务,学生公寓服务,家属、教学和办公区物业管理,校园绿化和卫生,校舍维修,动力运行与维修,幼儿入托,交通运输,后勤产业,电话通讯与邮政,商业服务(含办公和劳保用品),礼堂、体育场馆、游泳池的管理和服务,接待和会议服务等。

第六条 集团现占用的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于北京农学院,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集团租赁使用。今后集团增资部分按资本金比例分配。本集团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工商注册,成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同意集团内个别实体可成为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董 事 会

第七条 董事会为本集团权力机构,由9人组成,向北京农学院负责,董事由学校

委派,学校任命其中一人为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董事缺额由学校补派,补

派董事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任期存余时间相同。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不在集团领取报酬。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设董事会秘书一人,其工作和报酬由董事会确定。年终根据集团经营情况,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可对董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1、决定集团业务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集团年度预、决算方案;                       

3、决定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方案并报学校批准;

5、拟定本集团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并报学校批准;

6、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7、对分公司(中心)、下属公司和其它独立实体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等做出决定;

8、对总经理聘任、解聘做出决定报学校批准后任免,决定总经理的报酬和奖励;

9、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对副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做出决定,报学校批准后任免,决定副总经理的报酬和奖励;

10、制订集团基本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11、提出本集团章程修改方案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可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2、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所要决定的事项和所审议事项的主要材料。对临时动议做出决定,需经4/5的董事同意。

3、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用“授权委托书”委托本集团其他董事代理。                     

4、半数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开会,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会议决议有效。但对重大事项(本章程第十一条第1、5、7、8、9、11款)作出决议须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5、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所议议题有关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6、董事会会议必须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等。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参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名,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长负责,代表董事会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章   监 事 会

第十四条  本集团设监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6人。监事之一必须是本集团职工代表,由本集团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和另5名监事由学校委派。

第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监事不在本集团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集团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履行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集团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3、董事、总经理及其他负责人有损害本集团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5(含5人)以上参加可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等。会议记录由参会监事和记录人签名,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   总 经 理

第十八条  本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集团设副总经理二至三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认为必要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任命总经理助理,办理总经理指派的事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集团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本集团的年度业务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本集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4、拟订本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拟订本集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对分公司和下属实体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提出建议;

7、制定本集团具体管理规章和制度;

8、任命分公司(中心)、下属实体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和待遇;

9、任命本集团内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和待遇;

10、集团其他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11、集团财务工作;

12、本集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 本 金

第二十一条  本集团的资本金由北京农学院独资构成。运行一定时间后,资本金可由北京农学院和个人或院外单位共同构成,北京农学院以设施、设备及部分房产投入资本金,其比例不低于51%。

第二十二条  本集团成立前后勤各中心的积累可作为集团集体投入的资本金(实际产权隶属学校),以作为集团启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集团用盈利扩大资本金时,按资本金投入比例分配产权。

 

第六章   利 润 分 配

第二十四条  本集团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按照资本金投入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资本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本集团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七章   财 务 会 计

第二十七条  本集团在学校财务处设立单独帐户,工商注册后设立单独帐号。集团财务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本集团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集团的主管会计由学校委派,其报酬由学校负担。

第三十条    本集团采用日历会计年度。

第三十一条  本集团须按月、季、年度制作财务报表,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呈送董事会、监事会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6、财务决算表。

 

第八章   职工和工会

第三十二条  本集团职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集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北京高校后勤实体与学校规范分离指导性标准》(京后改办〖2000〗001号)进行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集团有权对违反集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免职、解聘等处分,解聘的原正式职工交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农学院工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北京农学院后勤集团分工会,接受北京农学院工会的领导,组织本集团职工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农学院后勤集团分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农学院工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集团分工会每月按规定额度收取工会会费,并按照《北京农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会费。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1、北京农学院决议;

2、亏损额超过资本金的30%,无法继续经营;

3、因人力不可抗因素致使集团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因集团违法经营,被政府机关依法撤消;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解散,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组成清算小组,董事长任组长。但对集团解散负有责任的董事会中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成为清算小组成员,学校可委派董事会以外人员为清算小组成员。

第四十条  集团支付清算费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清偿债务、结算债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集团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集团全体员工,集团各部门、实体,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4年1月10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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